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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署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

發布日期:2019-07-08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誠信自律委員會根據本省行業發展要求,結合實際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了《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我公司積極響應并簽署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省誠信自律體系建設,維護本省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市場秩序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業商業行為的合法性、規范性,營造公平、公正、誠信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9號)《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9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會員單位中的造價咨詢企業應當簽署本公約,其他企業也應參照公約中的相應條款,自覺約束自身行為。
  第四條  企業簽署本公約,遵循“公正守法、廉潔自律、優質服務”的執業準則,本公約可在法定業務范圍內對違法違規的不正當商業行為進行自律性懲戒。
第二章  公約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本公約的監督和管理機構,負責本公約的實施、解釋和修訂;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下設誠信自律委員會,受協會委托在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是本公約的執行機構,負責監督和檢查簽約企業履行本公約的情況,受理投訴、舉報、申訴,并組織對違約事件的調查、核實、認定、處理;建立信譽檔案,檢查并記錄履約情況,對誠信守法的先進典型進行表彰宣傳。
  第七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應將簽約企業的履約情況上報協會,協會應及時將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簽約企業享有的權利:
  1.對本公約的公正性、可行性進行合理監督;
  2.投訴、舉報違約行為并要求誠信自律委員會進行調查處理;
  3.可受邀列席誠信自律委員會相關專題會議及活動;
  4.對涉及本企業與個人的違約投訴、舉報進行辯護與申訴。
  第九條  簽約企業應履行的義務:
  1.自愿、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條款;
  2.投訴、舉報違約行為,具實名的方式提交相關證據,以書面或電子形式提交誠信自律委員會;
  3.配合誠信自律委員會的一般檢查及專項調查;
  4.服從誠信自律委員會對違約行為的懲戒處理;
  5.企業從業人員若受行政處罰,企業應當及時上報。
第三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自律條款
  第十條  簽約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省工程造價行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計價計量規范和相關規定,執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依法執業,誠信經營,樹立良好的社會公共形象。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并在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和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商業活動,不得弄虛作假、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夸大企業資質等級、人員及注冊資金,不得超越資質證書的規定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二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非法形式,例如偽造、涂改、出租等,轉讓《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違規掛靠、接受違規掛靠和轉包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四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自覺維護行業聲譽,遵循獨立、客觀、公正、守信的原則,憑借自身產品質量、企業信譽、專業技術等優勢參與市場競爭,不得詆毀、排擠其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損害同行的社會名譽和利益。
  第十五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咨詢業務時,委托方無特殊要求的,應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與委托方訂立書面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第十六條  簽約企業應本著“公開透明、規范收費”的原則,根據服務類型、服務內容、深度及質量要求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自行制訂相應的企業收費標準,并將企業收費標準張貼在公司醒目位置,實行明碼標價、自覺接受委托人、行業協會及社會的監督。
  企業根據工程具體情況與委托方商定實際收費,咨詢服務費用應當在《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收費不得低于成本價,一般下浮不超過企業收費標準的20%至40%(招標文件設有最高限價而報價下限沒有設定或招標文件對報價設有區間范圍的情況除外,詳見實施細則),不得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服務費價格等方式承攬業務,不得損害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得與任何單位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私下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
  第十八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依靠本企業自身的人力資源和技術力量完成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自覺遵守《浙江省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質量檢查管理規定(試行)》(浙建站市〔2015〕54號)及其他工程造價咨詢規程和咨詢成果質量控制的規定,堅持實施工程造價咨詢成果三級審核制度,出具規范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第十九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在“獨立、客觀、公正”基礎上,遵守職業操守、職業道德,不為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出具虛假咨詢成果文件,不與建設項目市場主體任何一方串通作弊,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
  第二十條  簽約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應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自覺保守委托方的商業秘密及業務資料,不得利用開展造價咨詢業務獲取的信息從事任何與該項目合同無關的商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  簽約企業應加強自身建設,建立健全企業內部造價咨詢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管理、人事管理、財務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樹立企業品牌意識,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增強企業競爭力和凝聚力,確保執業質量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重視人才培養,維護員工合法權益,合理配置人力資源,支持繼續教育,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新法規,鼓勵員工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三條  簽約企業應尊重工程造價咨詢專業人員的擇業權,不得無故阻礙人才的合理流動,損害其他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簽約企業應主動接受和積極配合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監督管理,積極協助誠信自律委員會對本企業或其他違約企業及個人開展調查、取證等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撓、拒絕。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由誠信自律委員會按照本公約實施細則進行處理;情節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查處。 
  第二十六條  建立工程造價企業誠信記錄登記查詢制度,對每次違反本公約的處罰情況予以登記,建立信譽檔案以便社會公眾實時查詢。
  第二十七條  由三分之一以上簽約單位提出有效建議上報誠信自律委員會,并經超過半數簽約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合理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公約與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浙江省開展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評價,互為促進、互為補充。
  第二十九條  本公約由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并負責解釋。本公約自發布起生效。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誠信自律委員會
2019年6月17日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執業行為,維護行業市場秩序,促進工程造價咨詢行業健康發展,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自律公約》)。為保障《自律公約》的順利實施,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作為《自律公約》的組成部分,與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條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下設誠信自律委員會,在協會及專家委員會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受理違約投訴、舉報、申訴,并組織調查、核實,及時認定處理等工作,并建立簽約企業的信譽檔案,檢查并記錄履約情況,對誠信守法的先進典型進行表彰宣傳。
第二章  公約的簽署
  第四條  《自律公約》的簽署統一使用協會印制的《自律公約》簽約書格式。
  第五條  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代表本企業簽署《自律公約》,在簽約書上加蓋企業公章。如為代理人簽署,代理人須出具《法人授權委托證明書》。簽約書一式三份,企業、協會及所在市級協會各存一份。
  第六條  簽約企業應向其分公司印發自律公約,并告知已代表其簽署《自律公約》;本公約可在法定業務范圍內,對簽約企業及其分公司違法違規的不正當商業行為進行自律性懲戒。
第三章  自律監督
  第七條  企業簽約后,協會予以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八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通過組建調研小組,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同時受理舉報、投訴等,對簽約企業履行公約的情況實施監督;各市級協會配合協會及誠信自律委員會,對其市地的簽約企業或企業分公司的履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并及時將情況上報協會。
  第九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市級協會向協會反映的簽約企業及其分公司的違約行為,以及誠信自律委員會組織的例行檢查或隨機抽查中發現的簽約企業及其分公司的違約行為,均視為有效投訴。
  第十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成員應秉承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按要求為投訴方保密相關信息;誠信自律委員會成員與投訴方或被投訴方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  誠信自律委員會建立企業信譽檔案,設專人負責檔案的管理工作;在協會網站上設專項平臺,及時公布由誠信自律委員會查實的違約行為。
第四章  簽約企業自律獎懲
  第十二條  企業積極自愿簽訂《自律公約》,可在信譽檔案上記錄良好行為一次;年度內無違約行為的企業為《自律公約》執行良好單位,由協會統一向社會公布表彰。
  第十三條  簽約企業及其分公司違反公約相關規定的,記入信譽檔案,視違約情況輕重進行自律性懲戒,包括責成整改、信用評價扣分、業內通報等方式。
  企業及其分公司出現違約行為,由所在市級協會配合誠信自律委員會進行處理,并上報協會,情節嚴重的由協會或所在市級協會上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經調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由協會或所在市級協會上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  自律條款第十三條細化說明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
  2.有資質的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承包單位分派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等與該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4.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承包單位與委托單位之間沒有款項收付關系,或者款項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合同中載明的承接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
  1.將承接的全部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2.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承包單位將其承接的全部業務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3.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承接單位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的將其承接的全部業務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十五條  自律條款第十六條細化說明
  對于公開招標的造價咨詢業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概算、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等的編制和審核,全過程造價咨詢或跟蹤審計,結算審核等):(1)招標文件對投標報價上限和下限沒有限制的,投標報價(含二次報價,下同)不得高于企業自行設立的自身收費標準的120%;不得低于成本價,一般不低于企業自行設立的自身收費標準的60%至80%;(2)招標文件對投標報價設有最高限價而報價下限沒有設定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成本價,一般不低于企業自行設立的自身收費標準的60%至80%;(3)招標文件對報價設有區間范圍的,按招標文件規定報價。    
第五章  執行程序
  第十六條 違約備案調查
  1.登記備案
  檢查、舉報或其它途徑發現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下簡稱當事人)的違約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案。
  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書面舉報--加蓋單位印章或個人印鑒(簽名),注明通訊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郵寄至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693號401);電子郵件舉報--注明舉報人姓名或單位名稱,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舉報郵箱zjsjsgczjglxh02@.com)。
  2.調查取證
  誠信自律委員會受理舉報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指派不少于兩名工作人員進行情況調查、證據搜集。當事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協助配合調查取證,如實回答詢問;調查詢問必須制作筆錄,企業負責人(或分公司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應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
  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或以其它方式阻撓、拒絕調查取證。
  第十七條 違約處理規則
  1.誠信自律委員會調查人員將受理的違反《自律公約》行為的舉報案件,提交誠信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討論;
  2.誠信自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會議由3/4以上主任委員參加方為有效;
  3.誠信自律委員會應要求當事人到會作有關解釋說明;
  4.誠信自律委員會應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決定是否予以懲戒及給予何種方式的懲戒。會議決議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由到會全體主任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所有參會主任委員在會議決議上簽字。
  5.誠信自律委員會決定處罰的,由誠信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告知書》,列明擬懲戒的事項、理由、懲戒方式,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訴的權利。
  6.當事人如對誠信自律委員會決定不服,應在收到《違約懲戒告知書》后5個工作日內,向誠信自律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當事人逾期不予申訴的,誠信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決定書》。
  7.當事人提出申訴的,由誠信自律委員會全體委員對當事人的申訴進行復議。復議決議應采用無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進行,由到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如決議不予懲戒的,撤銷《違約懲戒告知書》,如決議予以懲戒的,由誠信自律委員會向當事人發出《違約懲戒決定書》。
  第十八條 懲戒執行
  1.《違約懲戒決定書》應在作出懲戒決定日起7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簽收。
  2.對當事人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予行政處罰的,上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將資料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違約企業應根據有關規定或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對違約責任人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上報誠信自律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與《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公約》經企業簽約后執行。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
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誠信自律委員會
2019年6月17日